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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30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6〕94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彭水农发〔2016〕36号)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委员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彭水农发〔2016〕73号)的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各有关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项目。有关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实施结束后,县农委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组初步认定,2016年全县共有78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符合项目补助条件,涉及补助金额597.5万元,现将初步通过验收的设施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本公示时间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8日,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实事求是的向彭水县农业委员会或彭水县财政局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反对借机诽谤诬陷。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工作联系单位及科室:
彭水县农业委员会规划发展科;地址: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路99号;联系人:罗启燕;联系电话:02378841696 15213784982。
彭水县财政局农业科;地址:彭水县汉葭街道十字街;联系人:黄晓琼; 联系电话:78449580。http://www.psagri.gov.cn/upload/2017/01/636207798179075463.doc